「額外印花稅」在2010年11月20日生效,並適用於任何價值的住宅物業交易,而該交易涉及的物業是賣方在2010年11月20日或之後取得,並在取得後24個月或以內轉售的。
「額外印花稅」的稅率
「額外印花稅」是按照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價值(取其較高者)和根據賣方不同的物業持有期來計算,稅率分為三級:
- 若賣方持有物業6個月或以內,稅率為15%;
- 若賣方持有物業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 稅率為10%;及
- 若賣方持有物業超過12個月但在24個月或以內, 稅率為5%。
「額外印花稅」不是按物業交易利潤計算。
繳付「額外印花稅」的責任
買賣雙方須共同及個別承擔繳付「額外印花稅」的責任。
豁免
條例草案建議下列交易可獲豁免繳交「額外印花稅」:
- 在買賣合約下提名近親人士( 即父母、 配偶或子女) 取得樓契;
- 把物業出售或轉讓與近親人士;
- 因破產或因公司未能清還欠債由原訟法庭清盤而出售或轉讓物業;
- 聯營公司之間進行物業買賣或轉讓;
- 將物業出售或轉讓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