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特许退还已缴的2008-09年度商业登记费
2008年4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商业登记费已由$2,450调低至$450。
《2008年收入(减少商业登记费)令》只宽免在2008-09 年开始生效的新登记证或续证的登记费。它没有退还已缴的2008-09 年登记费的规定。
为令宽免建议惠及那些已缴付2008-09年商业或分行登记费但不须于该年续证的商户,他们将可获特许退款。
该商户为﹕持有三年证而其届满日期在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或以后的业务和其登记证在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内期满但因结业而不须续领登记证的业务。
退款金额将根据登记证有效期于2008-09年的日数,按比例计算已缴交登记费或分行登记费的退款金额,最高退款金额分别是$2,000及$73,而已缴的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征费将不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