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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政府引入「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2016 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將名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新公司形式引入香港。《修訂條例》已於2018年7月30日實施。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新結構讓投資基金能以公司形式成立,藉着靈活發行和取消股份,供投資者買賣基金。此額外選擇有助香港設立更多元化的基金平台,加強我們構造基金的能力,從而進一步推動香港資產管理業的發展。

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擔任主要監管機構,負責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註冊及監管事宜。公司註冊處處長負責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成立為法團和法定法團文件存檔事宜,而破產管理署署長則負責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清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