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將於2018年3月1日開始實施。
«修訂條例»訂明,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須:-
- 識別對其有重大控制權的人(「重要控制人」);及
-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登記冊」),供執法人員查閱。
請於2018年3月1日或之前準備「登記冊」並備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香港的任何地方,供執法人員查閱。
註:凡未有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被處第4級罰款(即港幣25,000元)。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被處罰款港幣700元。
«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將於2018年3月1日開始實施。
«修訂條例»訂明,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須:-
請於2018年3月1日或之前準備「登記冊」並備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香港的任何地方,供執法人員查閱。
註:凡未有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被處第4級罰款(即港幣25,000元)。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被處罰款港幣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