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日起至2010年7月31日,商業登記費已由 $2,450調低至 $450。
根據《2009年收入(減少商業登記費)令》,任何經營業務人士的申請或續領在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期間開始生效的商業登記證或分行登記證均可分別獲寬免一年登記費 $2,000 及 $73,而商戶仍須繳付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徵費。
而該命令只寬免於寬免期間內開始生效的新登記證或續證的一年登記費。它沒有退還就寬免期已繳的登記費的規定。
為使措施惠及那些已就寬免期繳付商業或分行登記費,但不須於寬免期內續證的商戶,他們將可申請退還按寬免期比例計算的登記費。
該商戶為﹕持有三年證而其屆滿日期在2010年7月31日或以後的業務或其登記證將在寬免期內期滿但因結業而不須續領登記證的業務。
退款金額將根據登記證有效期於寬免期內的日數,以及實際繳交登記費,按比例計算退款額,最高退款金額分別是 $2,000及 $73,而已繳的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徵費將不獲退還。
請注意有關申請必須在2010年12月31日或之前送達商業登記署。如申請獲批准,商業登記署會在收到有關申請起計21個工作天內發出退款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