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將於(2013年7月19日)生效,條例涵蓋的範圍將由貨品擴展至服務行業及訂明的不良營商手法,為消費者提供更大的保障。
海關是《修訂條例》的主要執法機關,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亦同時獲賦予共同管轄權,專責處理《電訊條例》及《廣播條例》下持牌人所涉及關於電訊或廣播服務的不良營商手法的個案。
《修訂條例》規管以下六種在營業行為中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
- 就貨品及服務作出虛假商品說明;
- 誤導性遺漏;
- 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
- 餌誘式廣告宣傳;
- 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及
- 不當地接受付款。
此外,條例亦設立「遵從為本」的民事執法機制,鼓勵商戶遵從法例和及時制止已知悉的不良營商手法。
在此機制下,執法機關可在徵得律政司司長同意後,不提出刑事檢控,而接受該商戶停止有關手法的承諾書。執法機關亦有權可向法院申請強制令,命令商戶不得繼續或重犯指涉行為。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