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商業登記條例(修訂附表2)令》於(2013年7月19)生效。
根據該命令,自本年七月十九日起,用於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基金)的商業登記證徵費率由每年四百五十元減至每年二百五十元。
新的徵費率適用於:(1)同步商業登記申請發出的商業登記證,如相關的成立法團申請是在七月十九日或之後提出;及(2)就其他個案,在七月十九日或之後開始生效的商業/分行登記證。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2013年商業登記條例(修訂附表2)令》於(2013年7月19)生效。
根據該命令,自本年七月十九日起,用於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基金)的商業登記證徵費率由每年四百五十元減至每年二百五十元。
新的徵費率適用於:(1)同步商業登記申請發出的商業登記證,如相關的成立法團申請是在七月十九日或之後提出;及(2)就其他個案,在七月十九日或之後開始生效的商業/分行登記證。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