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特許退還已繳的2008-09年度商業登記費2008年4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商業登記費已由 $2,450調低至 $450。
《2008年收入(減少商業登記費)令》只寬免在2008-09 年開始生效的新登記證或續證的登記費。它沒有退還已繳的2008-09 年登記費的規定。
為令寬免建議惠及那些已繳付2008-09年商業或分行登記費但不須於該年續證的商戶,他們將可獲特許退款。
該商戶為﹕持有三年證而其屆滿日期在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或以後的業務和其登記證在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內期滿但因結業而不須續領登記證的業務。
退款金額將根據登記證有效期於2008-09年的日數,按比例計算已繳交登記費或分行登記費的退款金額,最高退款金額分別是 $2,000及 $73,而已繳的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徵費將不獲退還。